球盟会当事人生产销售的预包装茶叶,依然没有标明产品标准代号,当事人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确凿,办案人员立即以当事人涉嫌销售的预包装茶叶外包装未标注执行标准予以立案调查,并围绕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证据材料固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五)产品标准代号……”之规定,商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1、本案涉及对食用农产品、预包装食品等的区分定性问题,这是基层食品经营监管常见的问题之一,不同法律法规规章对两者也有着不同的规定和监管要求。在执法过程中,准确区分食用农产品和预包装食品是执法部门精准适用法律依据和实施监管的前提和基础。
2、坚持将法治宣传教育融入法治实践全过程,采取“执法+普法”、“服务+普法”的形式,不断增强群众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意识,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办案人员在监督检查过程中,贯彻服务型执法理念,开展全程说理式执法,耐心细致地讲解与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传递执法温度,使执法活动既得到了市场主体的理解,又增强了法治意识。